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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2018-01-2713355次浏览

《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鲁政发〔2017〕4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17年12月1日由省政府印发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

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衡,北方水资源形势异常严峻。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率先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一年来,河北的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中央在总结河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扩大试点范围。我省属北方严重缺水地区之一,人均水资源量不足全国的1/6,人多地少水缺是我省长期面对的基本省情。与此同时,用水浪费现象突出,缺水与粗放用水并存,地下水超采严重,水资源短缺问题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大瓶颈。今年11月份,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7〕80号),批准我省为新增9个试点省份之一。为做好改革试点工作,前期省财政、地税、水利部门在充分调研、大量测算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形成了《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实施办法》制定的总体思路和原则

《实施办法》设计的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建立调控合理、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水资源税制度,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合理调节用水需求,优化用水结构,规范用水秩序,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实施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一是统筹规划。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全省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同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加大对下工作指导,确保改革顺利实施。二是总体平移。以现行水资源费制度为基础,将收费标准总体平移为适用税额,并结合我省水资源管理现状,对相关政策进行合理调整,实现收费制度向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三是注重调控。强化税收刚性调节作用,形成有效约束机制。通过设置差别税额,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调整优化用水结构。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24条,主要体现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鼓励节约用水,利用税收杠杆调控水资源;二是适当提高地下水超采区负担水平;三是试点期间,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居民生活用水负担;四是充分考虑农民利益,对农业生产和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设置优惠政策;五是加强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主要内容如下:

(一)纳税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二)征税对象。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三)计税依据。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与现行水资源费制度相衔接,明确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对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计征;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

(四)税额确定。中央规定我省水资源税的最低平均税额是,地表水0.4元/立方米,地下水1.5元/立方米。结合我省现行收费标准、水资源禀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分类确定了具体适用税额。试点开征水资源税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1.对城镇公共供水按税费平移原则确定税额。主要是考虑城镇公共供水的公益性,为了不增加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结合我省各地现行收费标准,按照税费总体平移原则,确定了城镇公共供水的适用税额。

2.对农业农村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为支持农业生产、减轻农民负担,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上述规定统筹考虑了减轻农民负担与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的要求,有利于促进转变农业灌溉方式,培养节约用水意识。

3.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按照中央办法要求,对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种行业,从高确定适用税额。从我省情况看,特种行业现行水资源收费标准普遍较低,不利于节约利用水资源。费改税后,可倒逼企业主动采取措施减少用水量、转变用水方式。

4.对一般工商业等其他行业取用水按最低平均税额确定。为减轻企业负担,以中央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为基础,区分不同水源类型、地下水超采程度、公共管网覆盖范围等,拟定了不同的适用税额。

5.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税额的确定。基本上是参照我省现行水资源收费标准制定的,对超计划10%以内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对超计划10%-30%的部分,按2.5倍征收;对超计划30%以上的部分,按3倍征收。

(五)税收优惠。明确了对农村集体经济、家庭生活、畜禽饮用、水利工程调配取用水等6种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取用再生水、采油排水等5种情形,免征或减征水资源税。

(六)税收征管。为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确定了“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征管模式,即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取用水量;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征税和取用水信息资料。

(七)保障措施。为做好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明确了相应的政策措施。试点期间,一是因征收水资源税引起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税费负担变动的或因征收水资源税引起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税费负担变化的,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二是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和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安排。三是对于同一市和所属县(市、区)内跨行政区域取用水的,由各市确定地方收入分配原则和分配比例;对于跨市或跨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取用水的,由两地协商确定水资源税收入分配比例,省财政通过年终体制结算办理有关调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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